作者:admin 添加时间:2013-10-13 09:12:05 浏览:185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以GB开头的标准,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须贯C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放心、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放心。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商品也不准,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放心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标准范围: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放心、卫生标准,劳动放心、卫生标准,运输放心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放心、卫生标准及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述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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